【315投教】投資者維權渠道和手段
來源:深交所
無救濟,則無權利;無賠償,則無保護。說到投資者保護,自然離不開最為重要的投資者維權。當投資者遭遇侵權時,可以尋求有效的維權渠道和手段,來維護合法權益。那么,投資者維權渠道有哪些?維權手段包括什么?讓我們通過下面的幾個問題了解一下吧!
1、常見的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
在實踐中,當投資者與另一方發(fā)生分歧或者利益沖突時,解決紛爭的常見途徑有:雙方協商、第三方介入調解、向行政主管機關投訴、仲裁、訴訟等。相對而言,前述方式中,雙方協商解決算是最溫和、最友好的解決方式了,而最后一種“訴訟”,對抗性最強、雙方沖突最明顯,但最終解決結果也最具有強制約束力。
2、什么是協商解決?
協商是雙方直接進行磋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自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也是各種爭議解決方式中最快捷、高效和便利的方式。實踐中,一般包括證券公司與客戶協商、上市公司與股東協商、股東之間協商等類型。
比如,投資者A在某家券商開戶,投資者簽了《開戶協議》《委托代理協議》等,雙方約定了傭金比例。之后,投資者A發(fā)現,各家證券公司或者不同營業(yè)部傭金比例并不是統(tǒng)一的,自己和券商約定的傭金比例偏高,要求適當下調傭金比例。券商為了留住客戶,結合投資者A的資金或交易量大小重新做出了調整和讓步,最后雙方圓滿解決問題。這便是典型協商解決糾紛的辦法。
3、什么是調解?
發(fā)生糾紛后,如果雙方能找到一個相對獨立的第三方,不用對薄公堂,和和氣氣解決問題,就是一般意義上的第三方介入調解。其實法律上,對介入調解的第三方并沒有專門限制,任何第三方(包括單位或者個人)均可作為中間人。一般情況下,證券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可能雙方互不相識,且案件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能擔任中間方的調解方,往往也需具備一定的證券、法律的專業(yè)背景。當下,最高人民法院、證監(jiān)會鼓勵多元化解決證券、期貨糾紛,這其中的多元化,就包括鼓勵調解。目前,我國已設有多個證券糾紛調解機構,這部分內容將在“投資者維權相關機構”中專門介紹。
4、什么是投訴?
如果投資者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向有關主管機關投訴,并請求解決。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可向中國證監(jiān)會或其派出機構,以及證券交易所進行投訴。相關的投訴渠道、投訴方式可通過網絡進行查詢。投訴時,應注意了解把握發(fā)生的權益損害行為,一方面確定自己的權益受到了侵犯,另一方面也可在投訴時向有關機關詳細、客觀反映受損情況。
5、什么是仲裁?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fā)生之前或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方予以裁決并受該裁決約束的一種制度。
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平、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都可以仲裁。仲裁活動與法院的審判活動類似,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同時,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又具有法院裁判結果同樣的國家強制力,因此被稱為最權威、最獨立的民間準司法機構。
6、什么是訴訟?
上文介紹的幾種糾紛解決方法,都有特定的適用范圍,比如調解必須雙方就爭議內容自行達成一致意見、仲裁要求雙方事先或事后指定某家仲裁機構等。當爭議雙方無法通過以上方法解決矛盾時,需要具有國家強制力又不以另一方自愿為前提的法律解決辦法,這就是民事訴訟,也即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就是指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依靠法院裁決來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訴訟的結果是由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決書》、《民事裁定書》或《民事調解書》。前述法律文書,均具有國家強制執(zhí)行力,因而訴訟被稱為當事人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
小貼士:
本篇是投資者維權渠道和手段的簡要介紹。實踐中,哪種方法最有效、最適合,要結合糾紛雙方涉案金額大小、各自證據和事實優(yōu)劣、以及糾紛解決的經濟和時間成本、后續(xù)是否要維護合作關系、雙方信任基礎等綜合考慮。對投資者而言,最適合自己的法律維權方法才是最好的方法。